始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拟任干部
进行法律考试的规定
(2007年2月8日始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始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和《始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增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公正司法的能力,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对拟任干部进行法律考试的规定。
一、考试对象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都属于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具体是:
(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考试内容
(一)必考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二)县人大常委会拟任的各委办负责人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
(三)政府组成部门拟任的主要负责人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四)县人民法院拟任的审判人员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五)县人民检察院拟任的检察人员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考试资料由考试对象自备。
三、考试方法
拟任干部考试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承办。
(一)考试方法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采取闭卷方式考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主任决定。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县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针对每次拟考对象抽题进行考试。
(三)每次拟任干部考试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三日前进行。
四、监考和考场
(一)一次任命副县级干部一人以上或正科级干部五人以上的,由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为主考,分管副主任和选联任工委主任为监考。
(二)一次性任命正科级干部五人以下的,由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主考,选联任工委主任为监考。
(三)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考。
(四)考场地点由选联任工委根据每次拟任干部人数情况,报分管副主任确定。
五、成绩评定及报告
(一)考试结束,由分管副主任组织人员进行评卷,对考试成绩填写报告单,并向主任会议通报考试情况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考试结果。
(二)考试成绩实行100分制,8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或因故没有参加考试的,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或不参加补考的,不再任命。
(三)县人大常委会在本届任期内曾组织参加过法律考试后任命的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机关内转任另一职位同一级别职务的予以免考。
在换届期间,重新任命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不属免考之列。
因机构改革需任命的干部,参照上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考试方式,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六、本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1年12月30日